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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列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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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二章 虽未口头承诺 亦须全心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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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群问道:“您就这么放心让孩子一个人乘坐火车。”

  “半个来小时的路程还能咋地,再说现在治安环境这么好,又有你们这些列车工作人员,孩子他妈就在Y站站台上等着接呢,我都告诉了她车厢号和座位号。”

  刘群真的有些无语了,爸爸带孩子就是这样放养吗?刚才在补办车票时,已经明确告知他,铁路不接受儿童单独乘车旅行,但是没想到这位却使出了这种办法,将生米煮成熟饭——你不是说不能单独购买儿童票吗?那好,我就不单独购买了,大人小孩一块买,买完以后大人下车,小孩儿一个人坐车。

  社会上就有这样一种人,善于把明明属于自己的责任“甩锅”,强加给别人,硬推给别人。明明是自己的孩子,自己负有监护职责,自己负有确保孩子健康成长、安全乘车的义务,但是自己却将这种义务强加给别人,强加给铁路运输企业。

  刘群指着胸前的视频记录仪对他说道:“这位师傅,我现在明确地告诉您,铁路运输企业不允许儿童单独乘车旅行。现在铁路工作人员也没有承诺,要替你确保孩子能够安全到达Y站,如果在途中发生什么情况的话,铁路运输企业将不承担责任。”

  这是一种提前声明,也是一种拒绝提供义务监护的声明。在《民法》中有一种行为被称之为“好意施惠”行为。也就是说在日常生活中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来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如造成受恩惠方受到伤害,是否需要偿,在不同的法院曾有过不同的判例。

  “好意施惠”也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如搭便车到某地、火车过站叫醒、顺路投寄信件、邀请参加宴会、郊游、看电影、舞会、为人指路等。

  在实践中,法律行为虽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但自然人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可真的未必都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内心想要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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