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章 古法神明裁判 今法迷信出罪
,政权大于神权,神权处于附属地位,神明裁判就没落了下来。”
王蒙蒙说道:“这个我大概也知道一点点,到了封建社会,为树立和维护封建王权的权威和统治秩序,必须明确危及王权安全的责任人及其责任,到这个时候责任观念开始发达,这就需要查明案件事实,以明确责任人及其责任,但是显然这一任务无法由神明裁判来承担。
当时人们也认识到了,通常情况下神明裁判的方法与纠纷的事实并无必然联系,比如水刑中,哪一方在水下存活时间长就是正确的,但是双方当事人的游泳、肺活量水平的高低不同与案件事实的真伪并无逻辑上和现实上的联系。随着社会科学和文化发展、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神的信仰开始动摇,开始怀疑神明证据和裁判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了。”
刘群又说道:“咱们都知道法律的最高理想是实现正义,而正义的含义又十分丰富,有的学者认为它包含真、善、美三种成分,现在看来,古代的神明裁判是一种非理性的裁判方式,他没有体现法律的真和善,也没有做到诉讼审判的美,是当时法律处于野蛮落后状态下的真实体现,就这样,慢慢地淡出了人们的视野,而由新型的诉讼方式来取代神明裁判。”
王蒙蒙说道:“刘车,您对法律的了解还真是深厚,不管说什么事情都能联系到法律上,就连我这样一个迷信的事都能和古代法律联系起来。”
刘群接着说道:“其实我的各种知识也都是看书得来的,迷信犯在我国现代法律也有体现,我国现行《刑法》中专门有一种叫做迷信犯的情形。
迷信犯又称为愚昧犯,是指行为人由于极端迷信、愚昧、无知而采取没有任何客观依据,或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发生实际危害的手段或方法,来实现其犯罪意图的情况。
最典型的迷信犯是基于封建迷信,而企图使用超自然的力量实施犯罪,例如用诅咒方法企图杀人,用画符、用针扎纸人或草人的方法企图加害于人等等。
迷信犯,主观上存在着犯意,但其行为不具备任何的社会危害性,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因而不是犯罪。
所以说迷信犯属于思想犯罪的范畴,因为自身客观原因不能造成实际损害的发生,因此不受处罚。但是现实中如果有今天诅咒某人死亡,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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